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5号
罪犯邝俊俊,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湘10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俊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邝俊俊退赃款人民币3600元予以没收(已执行)。刑期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邝俊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2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俊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邝俊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