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明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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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42: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6号

 

  罪犯雷明锋,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湘10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明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履行8000元),对被告人雷明锋的违法所得1800元(本次履行1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湘10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1分;2023年6月至9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7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3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明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雷明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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