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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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48: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7号

 

  罪犯黎俊,男,199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湘0581刑初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黎俊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审周期内有2次扣2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2023年5月14日,在车间偷吸香烟扣2分。2023年5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0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黎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二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违规购物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黎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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