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志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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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49: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7号

 

  罪犯黎志洪,男,200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湘018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志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黎志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黎志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12月,2024年4-5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2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志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黎志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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