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1号
罪犯李冰,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湘130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本次缴纳7000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19900元,返还给被害人;三、被告人李冰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2月,2023年4月至6月、9月、11月,2024年1月、5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60分。该犯2022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3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常宁市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冰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