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定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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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51: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9号

 

  罪犯李定坤,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定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李定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5月、7月至11月,2024年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0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定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定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定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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