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海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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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53: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5号

 

  罪犯李海军,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湘062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2023年5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李海军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9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军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为过失犯,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海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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