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5号
罪犯李豪,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2017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4月至6月、10月、12月;2023年1月、3月至8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0分。2022年7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2022年10月15日在监舍与张丹清争吵打斗,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