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2号
罪犯李林进,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林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由被告人王雄、被告人喻建平的法定代理人喻怀昌、徐小菊、被告人李林进的法定代理人杨菊英、被告人邓江的法定代理人邓小卫、王五秀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爱明、李石芬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在公安阶段,喻建平已赔偿5000元,李林进已赔偿4000元,共计9000元,已由附带原告人领取。在法院阶段,喻建平已赔偿20000元,李林进已赔偿10000元,共计30000元,已由法院代收。在执行过程中,邓江的法定代理人于2017年6月22日履行了10000元,喻建平的法定代理人于2017年6月26日履行了1000元,该项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更188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2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李林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2022年10月17日因打饭问题与同犯宋凌发生口角,随后发展为肢体冲突,后被干警制止,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10月、12月、2023年7月、8月、10月、2024年1月、2月、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99分;被评为2021年、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奖专项分20分;被评为2021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被评为2021、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省改造积极分子,有1次违规扣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故意伤害至一人死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林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