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0号
罪犯龙锴,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湘刑终1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该犯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判法院对该犯量刑部分的判决,改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2017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锴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3月-12月,2024年1月-2月、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19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龙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