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0号
罪犯龙立辉,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21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立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17.697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202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立辉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3年4月该犯当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龙立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4月-7月、9月、10月、12月;2023年2月、6月、8月-10月;2024年1月、2月、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1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3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龙立辉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通过审查罪犯龙立辉监内消费,在考核期内共收到汇款3次,共计2000元,月均消费为178元,本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属法定从严对象,依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立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龙立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