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8号
罪犯鲁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做出(2020)湘0111刑初469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鲁渊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鲁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次缴纳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追缴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资金(本次缴纳495047.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符,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32年1月19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3月、6月至7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36分。2023年1月26日在生产区,罪犯鲁渊与罪犯刘和清打架,情节轻微,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4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1次监管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缓刑期间期间重新犯罪,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鲁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