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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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1:15: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9号

 

  罪犯陆亮,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1003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陆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湘10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4年4月、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2级,共获奖励分13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桃源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亮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陆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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