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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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1:17: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22号

 

  罪犯罗鸣,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湘06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罗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湘06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2016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9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4年5月经查,罪犯罗鸣在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奖励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5月至10月、2023年3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9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罗鸣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罗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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