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89号
罪犯罗望,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5月因寻衅滋事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5年5月因寻衅滋事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湘04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70022.26元(已履行)。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告人罗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4刑终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2019年至2021年一次性扣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有七次,即:2019年10月与同改发生矛盾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19年11月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5月同改因生产发生矛盾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8月因生产与同改发生争执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3月因生产与同改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8月因生产与同改吵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11月因收工站位与同改发生矛盾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2年以后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有两次,即:2022年8月15日,在清监过程中发现储物柜中有非监狱超市财物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10月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自2023年以来,罪犯罗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时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9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14分,2023年2月、6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39分,2024年1月、3月、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57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1次,并余1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罗望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多次一般违监行为,但自2023年以来遵守监规有明显进步,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有前科,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罗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