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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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1:21: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7号

 

  罪犯罗毅,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湘032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罗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将被告人退缴罗毅的违法所得7000元(本次已缴纳),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6月、8月、10月-12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5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罗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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