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4号
罪犯罗振林,男,1974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张定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振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张中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2013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20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9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28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6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振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2月、2023年1-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8-12月、2024年1-2月、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2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考核分2分。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振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罗振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