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三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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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1:24:1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52号

 

  罪犯马三勇,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6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2月20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马三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已缴纳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马三勇限本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周世雄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易晓伟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朱卫平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胥红军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廖炳皇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吴玉西人民币一万四千元;退赔被害人刘春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政人民币二万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周明勇人民币六千元(退赔均未履行)。刑期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三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6月至8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仅有180.5元,账户余额含出狱备用金不超过600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三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马三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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