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6号
罪犯马西,男,1993年1月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8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12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2月至3月、8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06分。2022年12月30日19时左右在生活区开水房,该犯与罪犯覃钧因打开水问题发生矛盾吵架,动手打人,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4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8300元,月均消费336.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消费接近最低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马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