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光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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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1:58: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3号

 

  罪犯莫光亮,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光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2014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8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光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期间共收到汇款4400元,月均消费155.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光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莫光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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