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利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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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1:59: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1号

 

  罪犯欧利勇,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6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利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本次缴纳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三万元)。被告人欧利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利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11月30日,该犯私藏、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在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任务70%以下,扣考核分5分;2022年9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2月、4月、5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7月、8月、2024年1月、2月、4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新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利勇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欧利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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