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8号
罪犯欧孝昌,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孝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9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孝昌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7月31日打他犯,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存在出借生活卡给他犯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孝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欧孝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