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6号
罪犯欧阳博仪,男,200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湘03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博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湘0304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博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欧阳博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次缴纳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博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10月、1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7月、2024年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1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博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欧阳博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