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阳双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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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2:03: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7号

 

  罪犯欧阳双双,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9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湘1021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双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对被告人欧阳双双的违法所得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双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7月至8月、10月、12月、2024年2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46分。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六级,完成当月定额的24%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3年5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50%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5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有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双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欧阳双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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