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阳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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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2:04: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65号

 

  罪犯欧阳倚,男,200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7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10000元)。宣判后,抗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彭标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355号刑事裁定,一、准许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准许上诉人彭标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倚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在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至9月、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15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至3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34分。该犯主动交代在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欧阳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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