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0号
罪犯欧阳政,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苏0115刑初9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欧阳政被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期间已缴纳15000元,本次已缴纳5000元);对被告人欧阳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次已缴纳17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10月份劳动定级为1类3级,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9月、12月、2024年1月、4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0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欧阳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