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佶仔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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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10: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71号

 

  罪犯吴佶仔,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佶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吴佶仔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2019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1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佶仔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2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8月、11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7分。2024年1月8日,该犯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且该犯系故意伤害至1人重伤,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佶仔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吴佶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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