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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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19: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1号

 

  罪犯吴孟,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湘062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吴孟出租银行卡的违法所得二万元(本次已履行),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202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12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次,并余36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吴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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