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盘文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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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3:55: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2号

 

  罪犯盘文赵,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湘1129刑初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盘文赵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1000元);二、被告人盘文赵应承担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4000元;三、被告人盘文赵还应另行承担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5000元;四、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暂扣的被告人盘文赵人民币92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五、被告人盘文赵承担本案专家鉴定费人民币3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湘11刑终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2021年8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文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情况,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7200元,月均消费285.12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文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盘文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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