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超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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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24: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2号

 

  罪犯伍超峰,男,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1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超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伍超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已追缴)。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超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0月至12月、2024年2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0分。2024年3月4日,该犯在生活区购物时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2次,并余3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超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伍超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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