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德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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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23: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29号

 

  罪犯彭德清,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德清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彭德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湘06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德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8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5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德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德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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