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1号
罪犯夏志平,男,199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湘022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志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志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2月28日,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11月、12月、2024年4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3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3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志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夏志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