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5号
罪犯彭豪,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彭豪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3月至10月、12月、2023年2月至8月、11月、12月、2024年2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302分;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