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浩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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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29: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7号

 

  罪犯彭浩坤,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湘069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浩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浩坤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1季度罪犯夹控危险分子,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奖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8月、10-12月、2023年1-12月、2024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6月17日9点40分左右,罪犯彭浩坤超出活动范围行动,扣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强奸罪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浩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浩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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