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8号
罪犯肖华,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肖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和冻结、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同案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湘01刑终25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判决,即对原审被告人何建平、肖华、刘煌阳、彭灿辉的判决。二、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第一、六项判决。即对中南大宗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判决及涉案财物的判决。三、上诉单位湖南中南大宗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何建平、肖华、刘煌阳、彭灿辉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11月、2024年1月、3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长沙市岳麓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华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肖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