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亮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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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31: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4号

 

  罪犯谢亮辉,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原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减刑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湘0102刑初8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亮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被告人谢亮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湘01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4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亮辉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10月、2023年5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7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5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有吸毒史,且有前科,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亮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谢亮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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