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9号
罪犯彭显根,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0121刑初6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显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彭显根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湘01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2019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1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显根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2023年2月9日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4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2月、2024年2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6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有1次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主犯,一人犯数罪,且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显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显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