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韧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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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34: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21号

 

  罪犯谢韧,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5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湘09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完毕)。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2019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韧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0月、2023年3月至8月、2023年10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0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谢韧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韧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谢韧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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