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齐硕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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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34: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2号

 

  罪犯齐硕明,男,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021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湘021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人齐硕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齐硕明宣告的缓刑;认定被告人齐硕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已缴纳罚金3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2017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齐硕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4月、7月、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96分。2018年4月30日因在车间争执推拉扣考核分30分;2018年5月17日因见罪犯吵架起哄助威、扩大事态扣考核分50分; 2018年8月23日因争执推拉扣考核分30分; 2018年12月21日因与同犯在生产车间吸烟扣考核分300分; 2019年12月5日因打人情节轻微扣考核分90分;2020年7月3日因在车间打人,情节轻微,扣考核分90分; 2020年10月6日因在他犯打架过程中拉偏架扩大事态扣考核分100分;2021年8月25日因破坏学员心声信箱扣考核分50分; 2022年7月29日因在生活区篮球坪不服从管教扣考核分5分; 2022年11月22日晚在生活区,罪犯齐硕明在未轮到打电话私自进入电话室,干警叫该犯出去,该犯不听从指挥,扣考核分5分; 2023年5月23日,该犯在分监区干警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期间,顶撞干部,扣考核分100分;2023年5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任务的70%以下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0次,并余30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入监以来多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考核截止前半年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缓刑期间再犯罪,入监以来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硕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齐硕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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