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三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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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36: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55号

 

  罪犯谢三峰,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132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三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交清)。被告人谢三峰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湘13刑终247号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三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9月、2023年1月、2月、5月、7月至11月、2024年2月、4月、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95分。2024年3月6日,罪犯谢三峰被评为监狱“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改造专项奖分10分。2022年5月11日与罪犯候晋因琐事在车间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扣监管改造5分,2024年5月经查发现犯罪谢三峰在2021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4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的主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并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5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三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谢三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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