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5号
罪犯谢志达,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北省三河市人,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志达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谢志达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湘06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2020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志达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7月至12月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2024年1月至5月劳动定级为三类三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共获奖励分250分。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2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5次,并余4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志达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谢志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