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63号
罪犯盛岳辉,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岳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盛岳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9月、10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岳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盛岳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