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3号
罪犯熊万能,男,200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熊万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熊万能已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熊万能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本次缴纳完毕)。被告人熊万能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熊万能要求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湘06刑终8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熊万能撤回上诉。刑期自2023年3月7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万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4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3月至5月均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6分。2023年7月、2023年9月至10月,罪犯熊万能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累计扣奖励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19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万能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0日
附:罪犯熊万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