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6号
罪犯施先味,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湘018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先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先味在本次报请假释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0分;2023年12月,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浏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先味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施先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