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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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44: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0号

 

  罪犯石康,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康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3月至9月,2023年1月、8月至10月、12月,2024年2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12分。该犯在2024年有一次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该犯在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5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赤壁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康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石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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