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5号
罪犯徐杰,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068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已缴纳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湘06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4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21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1月、2023年2月至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1类4级;2023年1月、2023年8至1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1类3级;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1类1级。共获得劳动奖励分15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罪名多,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徐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