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2号
罪犯石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被告人石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2016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9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3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3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石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