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树顶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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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47: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5号

 

  罪犯宋树顶,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9年1月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云0102刑初7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树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201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树顶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10分,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9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周期内有1次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树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宋树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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