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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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48: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2号

 

  罪犯苏波,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住湖南省绥宁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时已缴纳)。 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8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苏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11月、2024年2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分别奖10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4次,并余2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有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苏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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