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77号
罪犯孙海松,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湘06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海松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孙海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前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次缴纳罚金12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202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海松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月、8月和2024年2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36分。在2023年9月、10月、12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4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海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孙海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